承办机构: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
行政权力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交易(房屋买卖)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交易产权确认书。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办事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申报材料:
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原件1份);
2、原土地证复印件1份、房产证(已过户给买方)或房屋交易产权确认书复印件1份(需携带原件);
3、交易双方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需携带原件);
4、交易双方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2份);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给买方,契税、土地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交易双方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转让方股东会决议需公证;个人或个体经营的土地需对夫妻双方转让意见和提供婚姻证明复印件(1份);有主管部门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原件1份);外资有限(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职代会决议、主管部门批文;国有企业;国资委批文、主管部门批复;(原件1份);
9、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提供投资达到25%以上的证明材料;在建工程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而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提供《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11、测绘图(1份);
12、分割转让需由前置部门征询规划意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3、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1份。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无表格
咨询电话:0476-5661518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侧国土窗口